简慧锋与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广州有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民初7554号

判决日期: 2023-09-27
当事人:简慧锋, 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有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简慧锋,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波,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有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503室D区15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胡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畅,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系该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简慧锋与被告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市场公司)、第三人广州有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慧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波、张洁舲,被告潮市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宗,第三人有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案件事实

一、被告于2011年1月17日成立,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广州嘉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航公司)。

二、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客服专员。

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

四、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五、工作地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即广州市白云区YH城。

六、工资情况:工资由被告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原告2022年4月的工资已于2022年7月4日足额支付。原告2022年5月、6月的工资尚未支付。

七、2009年8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嘉禾街道办事处与嘉航公司、广州海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三方在原镇泰玩具厂使用的建筑物及构建物基础上创建白云区创意创业产业园项目。2011年1月17日,被告由嘉航公司、广州海航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2021年11月5日,嘉航公司向广州海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海航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作合同通知书。2021年12月10日,嘉航公司向广州海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及被告发出《离场通知书》,要求被告于同年12月17日前撤出YH城物业。2021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YH城物业的实际经营户纷纷致函被告,表示因收到嘉航公司的告知书,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即日起暂停支付租赁费用到被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补齐所有费用。2022年4月16日,鹤龙街疫情防控指挥部向被告发出关于紧急启用YH.Youth酒店作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通知,紧急启用YH.Youth酒店作为白云区本土涉疫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2022年6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水产科学研究所向广州海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发出《撤场通知书》,表示被告自合作合同解除之日起已失去合法经营使用鹤龙一路208号物业的依据,应当将物业归还并离场,但被告潮市场公司至今仍占用该物业,通知被告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8时将场地归还该研究所,被告及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出该物业。

八、原告最后工作至2022年6月27日。

九、2022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1.自2022年4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2.因大小股东内部纠纷,丧失办公场地,自2022年6月27日起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欠薪及经济补偿金。

十、2022年7月4日,被告发出《关于目前公司员工事宜的告知》,表示:1.一个月工资资金已经协调到账,接下来操作发放;2.前期已多次和大家强调,员工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在没有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均签章认可的情况下,就还是潮市场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依法存在,员工在岗一天,公司正常发放一天工资;3.公司正全力和大小股东沟通汇报,提请大小股东就公司下阶段发展等事宜尽快协商沟通,在达成一致前,公司依法享有正常生产经营的权利,员工依法享有正常的权益。次日,被告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表示从即日起公司全员在岗打卡统一在城××区办公地点,公司将统一安排签到打卡。

十一、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原告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274元,被告虽对此有异议,但其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充分合理的证据证实原告离职前一年的应发工资情况,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5274元。

十二、仲裁申请时间:2022年6月23日。

十三、仲裁机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十四、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9538.95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20.11元。

十五、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3229.82元、2022年6月1日至6月27日期间的工资3393.1元,合计6622.92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为: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548元(5274×2);2.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的工资6622.9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十七、关于由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3229.82元、2022年6月1日至6月27日期间的工资3393.1元合计6622.92元之仲裁裁决,原告对此没有异议,被告亦未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应视为原、被告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的工资6622.92元。

十八、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22年4月起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告于2021年12月已经知悉其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且嘉航公司要求收回YH城物业,将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丧失工作地点的情况下,未通知过原告在其未通知撤场时,原告仍然可以使用YH城作为工作地点,亦无向原告告知即使YH城工作场地被收回,其仍然可以安排原告到其他工作地点工作且未对原告工资具体发放时间作出安排。实际上,嘉航公司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水产科学研究所于2022年6月27日收回YH城物业时,被告仍未向原告发放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的工资,亦无安排原告新的工作地点,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以上述理由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告主张其已经于2022年7月发放2022年4月的工资以及为原告安排新的工作地点,该行为均发生在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不应以此否定原告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认定的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被告应按原告的工作年限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48元(5274元/月×2个月)。


法院意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基于前述查明的情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工资6622.9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4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简慧锋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工资6622.9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简慧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4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谢晓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黎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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