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林静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9639号

判决日期: 2023-09-26
当事人: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 林静微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3Y058。

法定代表人:王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榕,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

所实习人员。

被告:林静微,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敏,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语公司”)与被告林静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工资43824.55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被告关于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原告目前确实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形,但绝非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原告目前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如经核算,确实有拖欠工资,原告亦会尽力想办法解决。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秉公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计算标准及数额不存在争议。答辩人每月的劳动报酬数额及计算方式均清偿显示在员工管理平台北森系统的工资条上,原告每月在系统上发布的答辩人当月工资数额及计算明细,并经答辩人确认,且原告向答辩人出具了《薪资欠款核算确认书》,因此工资数额及计算方式不存在争议,原告应当按照工资条、《薪资欠款核算确认书》支付答辩人劳动报酬。二、原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答辩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但原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事实上已违约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原告作为用人的基本义务,原告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明知应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况。在原告、答辩人对工资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告连续数月不依时向答辩人发放工资,且答辩人已经离职,但原告迟迟未向答辩人结清工资,已构成恶意拖欠答辩人工资未违法事实。另,原告拖欠答辩人工资的事实,已经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裁决原告应支付答辩人工资,原告起诉否认支付劳动报酬的基本义务,已存在拖欠工资的恶意。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一、入职、离职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被告于2021年9月15日入职被告,岗位是产品运营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工资标准底薪2300元/月,职位津贴8400元/月,绩效工资1900元/月。2023年4月18日被告因个人原因离职。

二、仲裁情况:被告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南沙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向其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工资共43824.55元。

2023年6月21日,南沙仲裁委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3〕20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本案被告)一次性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工资共43824.55元。

原告不服仲裁,遂提起本案诉讼。

三、其他情况:2023年5月16日,双方签订《薪资欠款核算确认书》,内容为原告欠付被告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的工资分别为:11722.18元、3287.61元、10169.88元、11714.88元、6930元,以上共计43824.55元。庭审中,原告对此《薪资欠款核算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保护。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确认欠付被告工资43824.55元,故原告要求判令其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工资43824.55元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被告林静微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的工资共43824.55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国恒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文杰

书记员古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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