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运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5民初5062、5297号

判决日期: 2023-09-13
当事人: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谢运达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5062号案原告(5297号案被告):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15栋之184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5TRX0。

法定代表人: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思颖、张子璇,均系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5062号案被告(5297号案原告):谢运达,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派餐饮公司)与谢运达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派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思颖、张子璇,谢运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新派餐饮公司诉(辩)称:一、谢运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出的违法降职降薪等解除理由与事实不符。谢运达调岗是因其安排门店员工“虚增计件”、“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并造成我司额外支付不应该支付的计件工资。我司根据谢运达签字同意的《店经理A级制度管理规范》对其进行调岗并适用调岗后薪酬,符合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谢运达无权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二、谢运达2021年度未有剩余未休年休假,2022年度因其于2022年6月29日主动提出辞职,应视为谢运达主动放弃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我司无须支付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我司的《劳动纪律及福利制度》明确年休假不跨自然年,即当年有效。且谢运达未明确具体未休天数,应不予支持。2022年度应休未休天数,谢运达离职时间是2022年6月29日,根据规定应休天数只有4天。即便我司须支付谢运达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也应该以其基本工资为基数标准,即以日工资105.75元(2300元÷21.75天)计算。

三、谢运达自2022年6月8日起不再向我司提供劳动,其中,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21日休病假,2022年6月27日至6月29日休事假,我司已根据其出勤情况及调岗后工资标准向其足额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的工资,不存在应付未付工资差额。

综上,我司起诉要求:1、判令我司无需向谢运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680.68元;2、判令我司无需向谢运达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24.2元;3、判令我司无需向谢运达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7057.24元。

谢运达辩(诉)称:一、根据《仲裁裁决》结果认定,谢运达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6615.4元,计算方式(330.77元×10天×200%)。谢运达主张按照该标准认定谢运达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二、新派餐饮公司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给谢运达。1、谢运达在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加班事实。谢运达作为大堂经理,按照早上9点上班、下午10点下班的标准来完成每日岗位固定工作,每月只有四天标准休息,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行为,并且加班情况涵盖了工作日、休息日延长上班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根据《考勤打卡记录》统计,自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谢运达累计在工作日加班时长达754.79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长达836.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达105.14小时。2、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谢运达实行标准工时制,双方之间从未就变更工时制度进行过协商或达成过任何合意,并且谢运达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相关往来函件中对新派餐饮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提出过明确异议。

综上,谢运达起诉要求:1、新派餐饮公司向谢运达支付2

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615.4元;2、新派餐饮公司向谢运达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176514.83元;3、本案受理费由新派餐饮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6日,新派餐饮公司与谢运达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于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谢运达工作岗位为餐饮服务人员。新派餐饮公司安排谢运达执行标准工时制。由于谢运达的工作性质和新派餐饮公司的业务特点,新派餐饮公司可不时调整谢运达的工作时间或安排谢运达加班。谢运达同意新派餐饮公司的合理调整或加班安排。新派餐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新派餐饮公司要求或批准的加班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新派餐饮公司每月15日前向谢运达支付基本工资2100元,此外,根据谢运达当月的工作强度、业绩及实际工作时间,新派餐饮公司可向谢运达发放一定金额的绩效工资。经双方同意,新派餐饮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或者谢运达的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情况,随时调整谢运达的工作类型、职务、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相关待遇等。

同日,新派餐饮公司与谢运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谢运达在新派餐饮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岗位工作,并实行计件工资制度。

上述《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新派餐饮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谢运达在乙方处电子签章。

新派餐饮公司制定的《海底捞假期制度》其中规定:1、事假期间不发放任何工资;2、入司满一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等。

谢运达在新派餐饮公司工作期间于2021年7月4日后任职大堂经理,每月工资1050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840.34元。2022年6月1日职位变动为服务组小徒弟。

2022年6月29日,谢运达以新派餐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减少劳动报酬、单方面通知降薪降职、不提供工作劳动条件、未支付加班费用等为由,向新派餐饮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提出于2022年6月30日与新派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9月8日,谢运达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新派餐饮公司支付谢运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680.68元;2、新派餐饮公司支付谢运达2021年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24.2元;3、新派餐饮公司支付谢运达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加班工资176514.83元;4、新派餐饮公司支付谢运达2022年6月工资10500元。

2022年11月17日,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4127号仲裁裁决:1、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新派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谢运达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24.2元;2、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新派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谢运达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7057.24元;3、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新派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谢运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680.68元;4、驳回谢运达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后,新派餐饮公司、谢运达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一、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谢运达在新派餐饮公司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工作,于2021年7月4日后任职大堂经理,从劳动强度、工资收入、公司给予员工年休假天数等因素考虑,双方事实上实行的工时模式有别于标准工时制合情合理,且谢运达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有异议,故其主张新派餐饮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谢运达2020年11月入职新派餐饮公司,2022年6月离职。根据新派餐饮公司制定的《海底捞假期制度》年休假规定,谢运达2021年、2022年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均为10天。由于谢运达2022年6月30日已离职,故其2022年享受带薪年休假为4天(180天÷365天×10天,取整)。

谢运达离职前12个月每日平均工资为330.77元(剔除加班工资后)双方没有异议,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为14天,故本院依法核定新派餐饮公司2021年、2022年应支付给谢运达带薪年休假工资为9261.56元(330.77元×14天×200%)。现谢运达主张新派餐饮公司计付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6615.4元,低于本院核定的金额,系其权利自主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新派餐饮公司主张谢运达2021年的年休假因跨年度作废,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安排谢运达休年休假而谢运达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2022年6月工资问题。谢运达2022年4月个人应

缴社会保险费586.14元及新派餐饮公司2022年6月支付谢运达工资2503.68元,该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核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为7057.24元[10500元-10500元÷(21.75天+4天×200%)-2503.68元-586.14元]。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新派餐饮公司以谢运

达“虚增计件”、“弄虚作假”为由,单方面对谢运达作出降职降薪处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9条约定。因此,谢运达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新派餐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经核定,新派餐饮公司应支付给谢运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19680.68元(9840.34元×2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谢运达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615.4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谢运达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7057.24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谢运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680.68元;

四、驳回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谢运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各10元,5062号案受理费由广州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297号案受理费谢运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郭海青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梦晴;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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