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工被砸断手指后判公司赔3.7万,公司却将千万股权0元转让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蓝天说法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民工, 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股东, 公司, 股权, 出资, 财产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重庆市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中高龄劳动者, 残疾劳动者, 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 55岁河南民工陈景跃在重庆工地做焊工时,被掉落丝盘砸伤左手,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影响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
- 劳动仲裁调解确认,公司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分三期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共37356元,逾期还需支付7000元违约金。
- 陈景跃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公司几乎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将公司列入失信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工商资料显示,陈景跃受伤次日,原股东以1元转让大额认缴股权,之后公司股权又以0元转给刘春梅,公司变成一人独资。
- 法院一审判决刘春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三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陈景跃截至报道时仍未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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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农民工真可恨!重庆綦江,55岁河南民工在工地被丝盘砸断手指,认定工伤十级,仲裁调解公司赔37356元,可受伤次日原股东就将近千万认缴股权以1元、0元连环转让,公司变空壳终止执行,2025年12月法院判现唯一股东连带赔,原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2026年5月已立案执行仍未兑现。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化名)
陈景跃是河南漯河人,55岁,常年在外干重体力活养家,是家里的顶梁柱,孩子则是大学生,2021年8月,他跑到重庆,进入金龙通达公司当焊工,在工地搞混凝土浇筑。
同年9月25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接管浇筑时,上方丝盘突然掉下来砸中他左手,送重庆长城医院诊断:左手环指末节完全离断、末节指骨远端骨折,住了3天院。
这对靠手吃饭的民工来说是重创,以后重活干不了,家里收入断了一大截,受伤后陈景跃没少跑腿,2022年1月,重庆市綦江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3年初他申请劳动仲裁,3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仲裁委出的《仲裁调解书》写得明明白白:金龙通达公司分三期在2023年6月20日前,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鉴定津贴等共计37356元;逾期不光剩款可强制执行,还得另付7000元违约金。
这时候法律层面陈景跃是全赢的,工伤认定没问题,仲裁双方签字调解,文书生效,他以为这钱稳了,哪知道后面是公司“空壳化”的套路。
2023年5月,首笔钱没到账,陈景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律师查下来傻眼:公司除了两笔要等另案分的远期应收工程款,基本没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9月,法院把公司纳失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律师顺藤摸瓜查工商内档,挖出一条极度反常的时间线:金龙通达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原股东祝某认缴980万占49%、蔡某认缴1020万占51%,认缴期到2039年。
2021年9月25日陈景跃受伤;2021年9月26日(受伤次日),祝某签协议:10万认缴股1元转李某,970万认缴股1元转蔡某。
2022年3月,蔡某、李某又把1990万、10万认缴股0元无偿转给刘春梅,公司变刘春梅一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也换成她。
受伤第二天,原大股东就把近千万股权作价1块钱转走;半年后全员退出,找个接盘侠0元接手变一人公司。这操作摆明了在切割责任—公司没钱,股东没实缴,转股价格荒唐,时间掐得比闹钟还准。
陈景跃没认栽,2025年6月把现法人刘春梅及祝某、蔡某、李某三名原股东全告了,请求四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3.7万工伤款担责。
四被告经合法传唤全没到庭,也没答辩,2025年12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
刘春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直接连带清偿全部案涉债务(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举证责任倒置)。
祝某、蔡某、李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以极不合理低价或0元转让股权,明显非正常交易,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完还得执行,2026年5月8日,江津区法院又立了“陈景跃申请执行祝某、蔡某、刘春梅、李某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进入对股东个人的执行阶段。
但截至发稿,陈景跃还没摸到钱,他跟记者说,从工伤认定到追加股东全赢了,可快5年过去,这3.7万多块钱还是纸上数字。
记者打公司登记电话和法人联系方式,全不通、短信不回,这案子表面是工伤赔偿,内核是典型的“未实缴+低价转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逃避执行。
结合法律给大家戳破三个关键点。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因股权转让而免责。
公司法第23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是举证责任倒置,不用债权人证明混同,股东必须自证清白,拿不出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账册就算混同,现股东刘春梅接手一人公司却拿不出独立证明,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原股东祝某、蔡某在债务形成时持股且未实缴,转让时距受伤仅一天、价格1元,明显恶意逃债,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补充责任,股权转出去多少次都甩不掉。
第二,股东以1元、0元转让巨额认缴股权,不具备商业合理性,法院可直接推定具有逃避出资及公司债务的恶意。
注册资本2000万的公司,970万、1990万认缴额作价1块钱或白送,正常商事逻辑里除非资不抵债到负值且有评估支撑,否则就是明显不合理低价。
本案中转让恰发生在工伤事故次日及仲裁前,受让人刘春梅(接盘0元股权)若为无实缴能力主体,更易被认定恶意串通或逃废债。
按民法典第538条及执行追加规定,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或直接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追责,原股东不能以已退出公司抗辩。
第三,劳动者拿到终本裁定后,应及时通过执行异议追加股东或另案起诉追索出资,把空壳公司背后的股东拉进来是破局关键。
很多农民工以为公司没钱就完了,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0条给了路:一人公司终本后可直接申请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未实缴即转让的,可另诉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