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遭遇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华商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 离职, 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 公司, 法院, 车祸, 遭遇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工伤/职业病
- 章某在离职手续办完当天傍晚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
- 公司认为章某事故发生前已办完离职和交接,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因此不应按下班途中工伤处理。
-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以当日24时为准,章某事故发生时与公司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 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往返工作单位与居住地,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下班遭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近日,中工网通报了这起典型的劳动维权案例。
2025年4月26日下午三点,员工章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多批准其请求。
当天17时31分左右,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
2025年5月6日,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章某所在的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离职程序,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某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故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据劳动部相关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法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章某虽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章某的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24:00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社、都市快报、大河报等
编辑 | 李 朵 景 言
责编|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