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与无证劳务派遣单位合作 “假外包真派遣”涉嫌规避监管_证券要闻_财经_中金在线

发布日期: 2022-12-19
来源网站:news.cnfol.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派遣, 单位, 外包, 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仪政劳务, 维科, 用工, 常州, 合作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派遣劳动/外包工作, 就业

  •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规避监管,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混淆,实际上是“假外包真派遣”,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维科精密在用工过程中,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超过10%的情况,但已于2021年整改完毕。
  • 维科精密在用工过程中或存在混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外包人员归劳务外包供应商管理,而劳务派遣人员归维科精密管理。
  • 维科精密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工作内容相近,其工时成本与劳务外包工时成本基本一致。
  • 维科精密或存在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嫌疑,可能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世纪之交成立的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其商标“VICO”取自英文单词“vigor”,用以形容由活力、有生命力的事物。借此“兆头”,维科精密不断地发展壮大。

但与之形成反差的是,维科精密在用工过程中,频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具体来看,维科精密与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的劳务外包关系,实际上是披着“外衣”的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其劳务派遣供应商并未无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来看,维科精密或意在降低用工成本,“撇清”用工责任,涉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不止于此,维科精密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的分公司与第三方企业共用地址。而该第三方企业背后的邮箱联系人指向维科精密的员工吴娟。而这是否意味着,第三方企业由维科精密的员工吴娟控制?而且,该劳务派遣单位与第三方企业“凑巧”地地址重叠,那么维科精密是否与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关联”?尚未可知。

一、劳务派遣用工占比曾超10%突击整改,与劳务外包方式工作内容相近存隐忧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因此,不少企业为陆续将原有的劳务派遣岗位转化为外包形式。但是,部分企业想到用外包的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用工主体责任,其中包括维科。

1.1 2021年6月末劳务外包人数逾600人,劳务派遣员工占比曾超10%

据签署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的《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注到,截至2018-2020年末及2021年6月30日,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人数分别为280人、233人、456人、603人,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超过10%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形,深交所要求维科精密结合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岗位的薪酬支付、五险一金缴纳等,说明维科精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深交所的问询,维科精密解释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2 回复称劳务派遣受用工单位管理,而劳务外包受外包单位管理

在首轮问询回复中,维科精密表示,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服务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相对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

反观维科精密的用工情况,在2018-2021年,维科精密及其子公司均存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情形,且两者在费用结算方式、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劳动用工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按照上述维科精密的解释,劳务外包人员归劳务外包供应商管理,而劳务派遣人员归维科精密管理。

事实上,维科精密在用工过程中或存在混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情形。

1.3 坦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两类人员工作内容相近,工时成本也基本一致

据签署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的《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回复”),维科精密属于制造型企业,用工需求量大,其2018-2021年内存在多种用工形式。

其中,维科精密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筛选、装配、搬运、清洗等工作内容操作简单,可替代性强,为非核心工序,具有劳动密集型特征,存在用工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高的情况。

为更好地优化生产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用工需求,2018-2021年,维科精密及其子公司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模式缓解维科精密的短期用工压力,提升管理效率。

另据首轮问询回复,维科精密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工作内容相近,其工时成本与劳务外包工时成本基本一致。

1.4 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视为整体,用工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保持稳定

据首轮问询回复,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合计结算金额分别为4,629.82万元、4,402.88万元、5,519.85万元、1,943.77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1.39%、10.32%、10.54%、7.64%。

而维科精密亦坦言,维科精密的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及劳务外包采购的合计结算金额,所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

1.5 截至2021年6月末,维科精密及子公司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维科精密表示,虽然在2019-2021年内,维科精密及子公司曾经存在劳动派遣人员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不规范情形,但已整改完毕,截至2021年6月末,维科精密及子公司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2019-2021年末及2022年6月30日,维科精密与其全资子公司常州维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维科”)的派遣员工人数总数分别为304人、280人、0人、0人,占当期末员工总数比例分别为30.8%、28.23%、0、0。

不难发现,2019-2020年维科精密曾存在劳务派遣的人数占比超10%的情形,而为解决劳务派遣人数超标情形,维科精密2021年起即作出整改。

然而,维科精密或存在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嫌疑。

二、明明系劳务外包商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维科精密劳务派遣合作或“包装有术”

自2016年3月劳务派遣员工比例限制过渡期结束后,一些企业简单地把原来的劳务派遣协议改成劳务外包协议,从形式上规避了劳务派遣。但在人员、管理模式、费用支付方式上,均维持原状。近年来,这种“假外包真派遣”的后遗症逐渐凸显,让一些企业遭受诸如外包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外包人员造成第三方损失自身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外包人员要求同工同酬等问题的困扰。

反观维科精密的用工情况,其或将劳务外包之形式,作为其用工的“护身符”,此举或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局面。

2.1 仪政劳务、明慧劳务,均为维科精密前五大劳务外包单位之一

据首轮问询回复,维科精密表示,2019-2020年及2022年1-6月,维科精密的前五大劳务外包公司采购额占当年劳务外包采购总额比例均超过99%。

其中,2019-2020年,上海仪政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政劳务”)为维科精密前五大劳务外包单位之一;2021年及2022年1-6月,上海明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慧劳务”)为维科精密前五大劳务外包单位之一。

从合作历史来看,维科精密与仪政劳务的合作期间为2017年至2020年,与明慧劳务的合作时间为2020年至出具日2022年9月29日。

而维科精密与这两家劳务外包供应商,曾被卷入一起健康权诉讼纠纷,个中关系由此“浮出水面”。

2.2 明慧劳务、仪政劳务委派的员工在维科精密实习期间受伤,并因此引发诉讼纠纷

据二轮问询回复,深交所关注到,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内,维科精密曾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健康权诉讼纠纷,安全事故系2018年11月某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维科精密实习时受伤。2021年,法院判决维科精密承担70%赔偿责任,对应金额67.11万元。截至出具日2022年9月29日,该诉讼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此种情形,深交所要求维科精密结合诉讼过程及纠纷解决时间长等情况,说明截至出具日2022年9月29日,法院对于上述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以及说明维科精密是否仍存在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且,结合劳动用工特点、生产经营环境,说明维科精密如何保障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安全,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对于该诉讼,案号为(2021)沪0112民初22417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上旬,原告郸城县职业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郸城中专”)2018级学生左亚楠,由郸城中专推荐,经由明慧劳务、仪政劳务委派,到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处实习,约定工作岗位为注塑科生产辅助筛选的筛选员。

不幸的是,在2018年11月29日,原告左亚楠在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工作期间因操作机器受伤,构成事故。

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维科精密被指出其系此案中劳务外包人员的直接管理人。

2.3 在案证据显示维科精密系外包人员的直接管理人,负主要赔偿责任

据判决书,在该案审理中,被告之一的仪政劳务提供了其于2018年12月17日与另一被告维科精密签订的用工外包合同书(特招)1份。

也就是说,维科精密与仪政劳务之间签订的用工合同为外包合同,左亚楠或为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人员。

但据判决书,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系原告左亚楠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左亚楠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因此,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综合考量维科精密与左亚楠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维科精密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维科精密应当对本案左亚楠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4 法院认为仪政劳务存在以服务外包为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违规情况

不仅如此,审理中,维科精密抗辩,其并非原告左亚楠的实际用工单位。而被告之一的仪政劳务作为案涉劳务的用工外包公司,系为原告左亚楠的实际用工单位。经查,维科精密与仪政劳务两名被告就案涉用工事宜签订的用工外包合同,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根据该合同的明确约定,案涉劳务的岗位安排及管理均由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负责。据此,可以确定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为原告的实际用工单位。至于维科精密与仪政劳务两名被告之前的其它劳务合作关系,与本案无涉,该合同的名义形式更不能否认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在原告左亚楠实习期间的劳务支配关系事实。

综合来看,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就被告之一的仪政劳务而言,其与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外包,但事实上其并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结合其并无劳务派遣资质,可以确认其在案涉劳务用工过程中,存在以服务外包为名行劳务派遣为实的违规情况,以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了相关劳动付出者的合法权益,显有过错。

也就是说,此次纠纷中,仪政劳务表面上签署劳务外包合同,实际上实行的是劳务派遣。并且,还牵扯出仪政劳务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形。对于此情形,维科精密是否知晓?

在此情况下,维科精密是否在实际操作中,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混为一谈”?维科精密声称已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降低至零,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通过将劳务派遣“包装”成劳务外包,从而规避监管的情况?均是未知数。

2012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从备案制又重新回归审批制,企业如果选择和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合作,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维科精密与无资质的劳务派遣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值得关注。

3.1 维科精密自称在2018-2021年内,劳务派遣合作方均取得资质

据首轮问询回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至于与维科精密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维科精密表示,2018-2021年内,其劳务派遣公司均取得了劳务派遣资质。

然而,回顾上述纠纷,仪政劳务在缺乏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对维科精密实施劳务派遣的行为。

3.2 仪政劳务实际为维科精密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却无劳务派遣资质

前文提及,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就被告之一的仪政劳务而言,其与被告之一的维科精密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外包,但事实上其并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结合其并无劳务派遣资质,可以确认其在案涉劳务用工过程中存在以服务外包为名行劳务派遣为实的违规情况,以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了相关劳动付出者的合法权益。

显然,2018年,仪政劳务与维科精密之间或达成隐形的劳务派遣关系时,仪政劳务并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维科精密在问询回复中的表述,显然不具有可信度。

需要注意的是,维科精密与没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并非个例。

3.3 2014-2016年4月期间,广得劳务尚未获得劳务派遣资质却已开始合作

据首轮问询回复,上海广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得劳务”)系维科精密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之一,双方自2014年起即合作。

令人诧异的是,广得劳务的劳务派遣资质有效期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及2019年4月9日至2022年6月29日。

那么,维科精密与广得劳务自2014年开始合作,而广得劳务到2016年4月25日取得资质,此前,广得劳务是否存在无证也与维科精密合作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维科精密所披露的合作,指的正是劳务派遣合作。

3.4 维科精密所称的合作,指的是与广得劳务进行的劳务派遣合作

据首轮问询回复,上海苍澜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澜外包”)、广得劳务、上海鸿发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祥劳务”),上述三者不仅是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合作方,同时还是维科精密的劳务派遣合作方。

具体来看,从维科精密的劳务外包采购来看,苍澜外包、广得劳务、鸿发祥劳务与维科精密的业务合作开始年份分别为2018年、2014年、2020年。截至问询回复签署日2022年9月29日,维科精密与上述三者的合作仍在持续。

与之相对的,维科精密与其劳务派遣合作方苍澜外包、广得劳务、鸿发祥劳务的业务合作起止时间分别为2018至2021年、2014年至2021年、2020年至2021年。

显然,维科精密在披露其与劳务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合作历史时,表述方式是不同的。但无论哪一种,维科精密与广得劳务合作起始年份均为2014年。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无论是与“假外包真派遣”,还是与无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均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3.5 “假外包、真派遣”之操作,会使得劳动者权益收到损害

据公开信息,“假外包、真派遣”操作,除了能规避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限制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此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并且,外包公司资质良莠不齐,劳动者维权时可能会因外包公司注册资本低而受阻,而寻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往往又缺少法律依据。

简而言之,前文提及,深交所因为维科精密所涉健康权诉讼的解决时间长,而对维科精密提出问询。此情形是否印证了劳动者维权过程艰难一事?是否意味着,维科精密通过“假外包真派遣”、与无证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等“操作”,变相提高劳动者的维权门槛?而未来,维科精密是否将面临更多的劳动者维权诉讼?不得而知。

四、第三方企业的联系人指向维科精密员工,且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关系匪浅

由于关联方的身份难以识别、交易形式复杂、作价公允性中小投资者难以衡量,关联交易往往披着“公平、公允”的外衣,不可避免的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对于维科精密来说,其子公司重要员工与第二大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关系“不一般”,交易公允性、真实性或均遭到“拷问”。

4.1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维科精密自称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首轮问询回复,2018-2021年,维科精密及子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维科精密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前员工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4.2 2014年,吴娟作为维科精密子公司常州维科的优秀企业家而获奖

据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政府2014年1月25日发布的公开信息,维科精密的子公司常州维科等22家企业获得了新桥镇的提升发展奖。

其中,常州维科的吴娟被评为优秀企业家,与常州维科一起获得“新桥镇2013年度的提升发展奖”。

4.3 吴娟或在常州维科担任项目验收负责人,同时系常州维科企业联系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常州维科2018年度报告,2018年,常州维科的企业联系电话为0519-85913093,企业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常州维科的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常州维科的企业联系电话为136****5665,企业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据常州维科2020年度报告显示,常州维科的企业联系电话为136****5665,企业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据常州维科2021年度报告显示,常州维科的企业联系电话为051985913093,企业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显然,常州维科的企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的用户“wujuan”,与“吴娟”的拼音相同。

据环评验收报告公示平台,“常州维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年产模具嵌块10万件、模具50套、小型塑料件10亿件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竣工,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

公示内容显示,2019年7月4日,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签署了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其中,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的组长为常州维科的吴娟,身份证号为362323*******6223,联系电话为136****5665。

与此同时,《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通过支付宝实名验证,电话号码136****5665的持有人名为吴娟。

并且,《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通过通讯软件搜索QQ账号492975053,找到昵称为“vico”的用户。账号的基本信息显示,该用户年龄为50岁,生日为公历的12月28日。

对比分析发现,该用户年龄及生日,恰好与吴娟的身份证号中的出生年月日信息吻合。

而据签署日为2022年9月13日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股书”),截至签署日,“VICO”不仅是维科精密的唯一商标,还是维科精密的英文名称中的商号。

通过上述种种信息,前述“wujuan”与吴娟或为同一人,吴娟于2013-2021年任职于常州维科。

“蹊跷”的是,作为维科精密的员工,吴娟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4.4 2019-2021年,万达人力是维科精密的第二大劳务派遣单位

据首轮问询回复,2019-2021年,夏邑万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人力”)均为维科精密的第二大劳务派遣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万达人力的一家分公司与另一家第三方企业共用地址。

4.5 “第三方”睿航能科成立至今,均与万达人力分公司共用地址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2日,夏邑万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人力常州分公司”)成立。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2日,万达人力常州分公司营业场所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5-2号-2。

需要指出的是,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2日,万达人力常州分公司无营业场所及股东的变更记录。

不仅如此,万达人力常州分公司2018-2021年度报告显示,2018-2021年,万达人力常州分公司的企业通信地址均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5-2号-2。

不难发现,自睿航能科的成立日2021年1月6日起,到查询日2022年12月2日为止,睿航能科与万达人力常州分公司共用地址。

令人费解的是,在睿航能科的背后,却现常州维科员工吴娟的“影子”。

4.6 2021年,睿航能科的企业电子邮箱的收件人为常州维科的吴娟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6日,江苏睿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航能科”)成立。

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2日,睿航能科的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5-2号-2,且该住所成立以来未发生过变更。

此外,睿航能科的2021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睿航能科的企业通信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5-2号-2,企业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也就是说,睿航能科的企业电子邮箱的收件人为常州维科的吴娟。

种种异象之下,万达人力作为维科精密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分公司与睿航能科共用地址。而睿航能科背后的邮箱联系人指向维科精密的员工吴娟。而这是否意味着,睿航能科由维科精密的员工吴娟控制?而且,万达人力与睿航能科“凑巧”地地址重叠,那么维科精密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万达人力存在“关联”?维科精密自称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法能否经得起“推敲”?维科精密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交易的真实性几何?或该打上问号。

沉舟侧畔千帆过。维科精密在资本市场的汪洋中能否“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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