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服务期未满辞职被要求捐5万元,当地一错再错是为何?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教师, 辞职, 服务期, 用人单位, 违约金, 大城县, 教体局
涉及行业:服务业, 教育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河北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 王丽是一名合同制教师,提前辞职时被要求捐赠5万元作为违约金。
- 教育体育局将违约金伪装成捐赠款项,以规避违规的风险。
- 王丽此前是劳务派遣制的合同制教师,后来成为正式教师,选择后者是人之常情。
- 高额违约金无法解决教师服务农村教育的问题,用工方式和待遇对人才吸引力至关重要。
- 王先生从未在信访答复意见书后签名,可能存在冒名签名的问题。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近日,王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女儿王丽(化名)曾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一名合同制教师,在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辞职,但在办理手续时,大城县教育体育局要求王丽须以捐赠方式向大城县教育发展促进会转款5万元作为违约金。无奈之下,王丽只能照办。对此,教体局答复称捐款系自愿。(据8月16日澎湃新闻)
王先生指出,自己从未在信访答复意见书后签名,系被冒名签名
“捐赠”就是“捐赠”,“违约金”就是“违约金”,两者怎么就混在一起了呢?仔细分析发现,这里面隐藏着一个套路。
有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服务期”的适用条款,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那么,当地教体局只对王丽培训了两天,不可能花费5万元。就是说,2021年9月1日,王丽与大城县教体局签订的协议书中,“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若违约需向该局一次性缴纳违约金5万元”的条款并没有约束力,是无效的。在王丽违约后,当地似乎知道不能以“违约金”的名义要钱,就包装成“捐赠”的方式达到目的,换个说法以规避违规的风险。
不得不强调,不管是“违约金”还是“捐赠”,只要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就掩盖不了收钱涉嫌违规的事实。教育部门想稳定师资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最终还是要依法办事。王丽此前是劳务派遣制的合同制教师,后来通过考试被某县教体局录用为正式教师,这两个岗位,她选择后者也是人之常情。
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通过高额违约金来捆绑教师服务农村教育的方式,根本行不通,关键还是在用工方式和待遇对人才有没有吸引力。
王丽支付5万元“系自愿”的说法站不住脚,但后面出现的问题更值得一提。王先生称,他从未在大城县教体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后签名,系被冒名签名。对此,大城县教体局未回应澎湃新闻的采访。
那么,这个信访件上的签名到底是谁的?如果是冒名签名,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信访问题,不仅是掩耳盗铃,更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捐款”本来是王丽为了提档的不得已之举,被称为“自愿”,当事人反映情况后,自己还“同意”捐赠,那王先生是闲着发慌闹着玩吗?
一个谎言需要上百个谎言来掩盖,有关部门不如坦然承认错误、纠正错误。如果一错再错,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把自己的公信力搞丢了不说,有人还可能因此受到法规的惩罚。
政府部门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对当地而言,回避并不是办法。首先要纠正所谓的自愿缴纳“违约金”的错误做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废除相关协议中的违规条款,退还违规收取的违约金;此外,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如果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之举,也应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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