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地抢救多日后死亡未被认定工伤续:河南高院判令重作认定

发布日期: 2023-09-12
来源网站:ww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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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不予认定工伤, 行政, 省高院, 中原区, 河南, 病历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河南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河南省高院撤销了一、二审的行政判决和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他们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龚明在办公室倒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申请工伤未被认定,引发诉讼。
  • 法院认为相关医院的急救病历、诊断以及证人证言并未证明龚明是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
  • 法院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龚明已经死亡的情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 医生难以判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部外伤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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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收到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一、二审的行政判决,以及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他们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9月11日晚,龚明(化名)妻子对澎湃新闻说。

2021年9月16日,龚明在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倒地,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送医后经48天抢救无效死亡。后因申请工伤未被认定而引发诉讼。

澎湃新闻注意到,河南省高院前述行政判决书认定,相关医院的急救病历、诊断,以及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判决书责令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求“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签字医师也“难以判定”

2021年9月16日16时,听到“咚”的一声响后,龚明的同事到龚明办公室查看,发现龚明已倒在办公室地上抽搐。

因龚明是在独立的办公室,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120急诊检查显示,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送医后,35岁的龚明一直昏迷,被诊断为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抢救48天无效后,当年11月2日龚明死亡。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脏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其间,龚明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认定。龚明死亡后,其家属起诉中原区人社局,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作认定。一审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

龚明家属上诉。二审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龚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跌倒,其所受伤害并非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自龚明突发疾病至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远超48小时,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龚明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3年2月9日,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曾报道此案。2月13日,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均向澎湃新闻表示,龚明被送到该院时,已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态。或许,首家医院通过检查和手术,医生能判断龚明事发前身体是否有相关疾病。即便如此,医生也难以判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后枕部外伤,还是不小心绊倒等原因伤到头部诱使病发。

澎湃新闻查询到,2020年10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支持认定工伤,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是外伤造成的可能性”。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

省高院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河南省高院8月30日作出【(2023)豫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称,法院查明,2021年9月16日的院前急救病历载明龚明“头颈部头部:无畸形。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法院再审认为,无论是院前急救病历,还是郑州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以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还有刘某龙、李某华的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却没有提交“突发疾病跌倒”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龚明受到伤害的结果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龚明家属的诉讼请求,这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河南省高院判决书称,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头颈部头部:无畸形。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据此,责令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原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 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判决书强调。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21】04010117 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中原区人社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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