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学生打暑期工致手掌伤残,东莞法院判决公司赔偿41万

发布日期: 2024-07-12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南方都市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伤残, 用人单位, 暑期工, 劳务关系, 用工单位, 公司, 学生, 小王, 东莞, 法院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青年学生/职校/实习生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残疾劳动者, 工伤/职业病

  • 17岁学生小王在暑期工作期间操作设备受伤,导致左手掌严重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未向小王提供岗前培训的雅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达41万余元。
  •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事后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协议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小王应得的伤残赔偿金,因此判决无效。
  • 法院未认定小王与介绍人赵某存在劳务关系,因此赵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聘用暑期工时应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并建议学生选择正规安全的用工场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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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学生在暑期工期间受伤索赔的案例。据介绍,17岁的小王同学到雅某公司做暑期工,本想赚点生活费,但操作设备时不幸受伤,后评定为七级伤残。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雅某公司未向小王提供岗前培训或安全保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小王赔偿41万余元。

学生操作设备受伤评定七级伤残

案情显示,17岁的小王是某技师学院的学生,暑假期间通过赵某的介绍到雅某公司工作。上班第五天,小王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不幸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掌毁损断伤。

出院后,小王与雅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雅某公司向小王赔偿12000元以了结此事。然而,这场事故不仅给小王留下较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之后他还要定期前往医院进行复查,12000元的赔偿款远不足以支付后续医疗费。在家人的帮助下,小王将雅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雅某公司应诉后追加介绍人赵某为被告。起诉后,小王对受伤手掌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雅某公司、赵某对赔偿责任主体有较大分歧。

雅某公司认为,赵某将小王派遣至公司,小王与赵某建立劳务关系。小王出事后,公司已及时支付医疗费和赔偿款,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他只是介绍小王到雅某公司工作,并没有收取雅某公司及小王任何费用,他与小王不存在劳务关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提供培训和保障须承担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王接受雅某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工作场所操作机器设备时受伤,而雅某公司事前未提供岗前培训或安全保障,应对小王的损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虽然雅某公司和小王在事后签订协议书,但当时小王未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未知悉自己依法应得的伤残赔偿金,而且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小王应得的赔偿金额,协商结果显失公平。

此外,当事各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是由赵某派遣至雅某公司工作,故无法认定小王与赵某存在劳务关系,赵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故依法判决雅某公司向小王支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雅某公司不服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做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用工单位与学生已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民法典保护。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聘用暑期工时,要做好入职前安全生产培训,可以给暑期工购买商业性短期意外险。学生暑期实习时要选择正规安全的用工场所,与用人单位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工作岗位、期限、地点、报酬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同时保留工作牌、实习笔记、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学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张瑞岚 曾昭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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