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矿工离职后确诊尘肺病,项目承包人辩称:“他常年挖煤,仅在我承包期干了10个月”

发布日期: 2025-10-13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尘肺病, 离职, 矿工, 承包人, 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 劳动关系, 项目部, 职业病
涉及行业:采矿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山西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员工体检, 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 朱先生在多家煤矿从事井下作业22年多,离职后被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身体状况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经济来源。
  • 入职和离职期间,项目部未向朱先生告知体检结果,也未进行离职体检,导致其职业病发现和维权过程受阻。
  • 项目部负责人认为朱先生仅在其单位工作10个月,职业病责任难以全部归属当前用人单位,需通过法律途径界定。
  • 律师指出,用人单位需对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若劳动关系难以举证或单位已不存在,劳动者可向政府申请医疗和生活救助。
  • 劳动者应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体检报告等材料,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当得知自己确诊尘肺病的那一刻,陕西渭南汉子朱先生的心一下揪了起来:自己今年才43岁,78岁老母亲患病,女儿上大学每月需要2000多块钱生活费,加上妻子怀孕6个月,往后一家人的日子该咋办?

雪上加霜的是,他不久前才从用人单位离职,入职时体检并没有说不能下矿,如今他找到单位,却被告知只干了10个月的活,如何赔偿需要法院界定责任大小。

身体不适离职——

“两次体检项目部未告知,离职时感觉胸口疼喘气咳嗽”

10月9日,朱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他从1999年开始,一直在多家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钴工、放炮工等作业。

2023年正月,经过山西忻州市中医院体检后,他入职忻州市原平市神达万鑫安平煤业的承包采煤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开井下掘进挖机。由于2024年3月份井下出事故一人死亡,到2024年5月项目部换了新领导阮某某,又组织矿工到山西忻州市中医院体检,但两次体检结果都没给工人们说。

朱先生介绍,换领导后工作量增加,他感觉身体有些招架不住,就在2025年3月20日离职,当时项目部未做离职体检。当时他感觉胸口疼喘气咳嗽,曾向项目部索要他的两次体检报告,项目部一直没给。

确诊尘肺病——

“求援多部门项目部终盖章,鉴定结果为尘肺病壹期”

朱先生回忆,回家休息几个月后不适症状不见好转,他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就到省级医院做CT,诊断出肺上有多个大小不等的颗粒,疑似尘肺病。之后,他联系项目部领导,对方不接电话,信息不回。

朱先生说,9月2日他到忻州中医院做职业病鉴定,院方给了一张表让项目部签字盖章。他多次找项目部,又到神达万鑫安平煤业找负责人,得到答复是他跟浙江天增建设集团项目之间的劳动有关系,但不是矿上的职工。实在没办法,他打市长热线电话,到原平市卫健委、忻州信访局反映,最终项目部给盖了章,自己拿到了《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万鑫安平项目部关于员工朱某某职业危害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的材料,办了相关鉴定手续。

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朱先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用人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忻州神达万鑫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014年3月至2020年10月在兰花集团莒山煤矿从事掘进铲车司机作业;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在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忻州神达万鑫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从事掘进挖掘机司机作业,接触的有害物质为粉尘、噪音,接尘工龄为8年7个月。自诉从1999年开始在多家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钴工、放炮工等作业,接触的有害物质为粉尘、噪音,接尘总工龄为22年7个月。诊断结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承包方回应——

“只在我的项目上干了10个月活,如何负责需公平界定责任”

10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项目部负责人,其介绍上家承包单位出现亡人事故后,他于2024年5月份介入承包,朱先生是上家单位顺延下来的矿工。两年工作期间,朱先生只在他这里干了10个月的活。

对于朱先生离职后提出职业病鉴定及赔偿问题,该负责人介绍,朱先生本人常年从事煤矿作业,期间更换了多家煤矿单位,只让他来负责职业病工伤问题不合理。其称,他接手时给两百多位矿工做完体检,对于不能下井的矿工,医院方回馈信息,他就没有再继续使用。现在查询当初朱先生的体检表,仅显示“疑似尘肺”。

这位负责人最后说,要通过法律渠道来公平、公正界定责任才行,该自己承担多大责任,自己一定会承担。

律师说法——

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可自行申请职业病兜底性救助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的诊疗、康复、伤残津贴等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当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的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由政府提供兜底性保障。

职业病的潜伏期及诊断滞后特性决定法律需优先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救济,而非苛求劳动者追溯原用人单位。现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入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环境中也存在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无证据证明已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确诊职业病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对于经历多家单位后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之规定,建议积极收集过往职业史证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关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社保缴纳证明、单位体检报告/健康档案等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时效。而对于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则可以向政府寻求兜底性救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魏光敬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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