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深汕公布一起事故,1人死亡,3人被建议处理

发布日期: 2026-01-23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南方都市报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 作业, 事故, 深汕, 管廊, 钢丝绳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

  • 事故中,工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被安排上岗,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 施工现场存在管理混乱,工人私自进入作业区,未签合同即参与施工。
  • 企业为赶工期,忽视了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 作业过程中,工人因不熟悉岗位风险和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工具,导致致命事故发生。
  • 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被建议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岁末年初

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进入旺季

一些企业为了抢工期、赶进度、增效益

甚至出现超能力生产、违规施工等现象

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近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了一起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15日

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

科教大道综合管廊项目

发生了一起因盲目赶进度

导致的亡人事故

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调查报告显示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私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安排的作业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事发经过

现场“砰”的一声!1工人倒地

送医救治6天后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年底,科*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明为加快工程进度,便通知科*公司班组长林某伦多招一些工人进行施工作业。

2025年1月11日,在未上报施工计划、工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林某伦直接安排黄某金、刘某佳等7人在涉事综合管廊内进行作业。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源:IC photo

因地下管廊部分区域存在凹形转弯,针对转弯位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为防止钢丝绳偏移、折损,黄某金、刘某佳等工人用防护杆将钢丝绳隔挡在内侧。

1月15日16时20分许,现场工人吴某宏听到“砰”的一声,便跑到声源处查看情况,在管廊转弯处发现刘某佳倒在地上,本应处在第4层桥架上的钢丝绳脱落在地面,固定防护杆的铁丝断裂。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马上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将刘某佳送往医院救治。1月21日,刘某佳死亡。

原因查明

涉事公司为赶进度直接安排

未经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

经调查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街道科教大道综合管廊“1.1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盲目赶进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私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敷设作业,且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关于事故直接原因,报告分析指出,在综合管廊转弯位置,刘某佳违章使用铁丝绑扎的防护杆代替转弯滑轮来固定钢丝绳,且敷设过程中站在已受力的钢丝绳拐弯内角侧,牵引过程中,钢丝绳与防护杆形成向外作用力,绑扎防护杆的铁丝受力断裂,钢丝绳从桥架上弹出并击打到刘*佳,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为科*公司安全管理缺失,赶进度而忽视安全,直接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作业现场管理不完善,作业过程中未督促工人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

处理建议

涉事公司及3位相关负责人

被建议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刘某佳,男,科*公司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使用铁丝绑扎的防护杆代替转弯滑轮来固定钢丝绳,且敷设过程中站在已受力的钢丝绳内角侧,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3人)

1.林某瑞,男,群众,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在涉事综合管廊项目的管理工作,长期不在岗履职,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新入场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林某明,男,群众,科*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在涉事综合管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消除班组人员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林某伦,男,群众,科*公司班组长,在工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直接安排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事故教训

企业、作业人员均存在

多项违规行为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主要教训包括——

(一)企业存在“赶进度,轻安全”的问题

科*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制度文件徒有其表,各项管控措施形同虚设,未落实到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从源头把控施工文明建设,重施工进度,轻作业安全,施工人员在未签合同、未经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随意进入施工场所进行施工。

(二)施工违规问题突出

此次事故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上岗作业,不了解岗位风险,不掌握岗位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风险突出,多项违规行为叠加,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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