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频繁线上开会,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大象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用人单位, 支付加班费, 市总工会, 公司, 救援, 法院, 司机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 下班后被公司强制要求线上开会或培训,即使只是登录账号、不需发言,也属于加班,公司不得以“自愿捐款”或类似方式变相强制员工参与。
- 劳动者如能提供参会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法院可据此认定加班事实,并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 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加班审批属于内部管理流程,不能否认劳动者实际加班的事实。
- 即使加班未走审批流程,只要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工作,仍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 特殊岗位如救援司机需遵守岗位纪律,若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五一”劳动节前夕
多地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聚焦“隐形加班”认定等事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职场热点
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
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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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频繁线上开会,
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共同召开涉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
王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师,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组织线上开会和培训,并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线上参会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主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万余元。
公司则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前申请审批,且线上参会通常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须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了线上会议或培训,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强制性安排,活动本身挤占了员工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经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加班费1.9万元。
“即便不需要持续高强度脑力或体力付出的线上活动,只要由用人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安排在非工作时间,明显构成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占,应认定为加班。”北京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艳在通报会上明确表示,加班时长的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只是登录一下’‘不需要实际干活’就不算加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认为,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约束,无论这种支配是通过线下还是线上方式。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未审批”为由
拒绝支付加班费
这合理吗?
用人单位一句“未审批”
就能否认加班事实吗?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冬冬说,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审批制度异化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审批制度存在明显滥用与失衡问题。
李冬冬进一步解释道,部分用人单位加班审批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全面准确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此外,一些加班审批流程设置不合理,流程繁琐、审批滞后、门槛过高,即便劳动者实际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也因流程未批完、审批未通过等原因否认加班事实,客观上加大了劳动者举证难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确不以未经过加班审批而一概否认加班工资。
该案中,一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刘某称,其在职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加班,从事领导安排的商务应酬或设计修改工作,加班为部门主管口头要求,并未走过审批程序。该公司称刘某未曾提交过加班审批,因此不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
法院明确:
对此,法院明确非工作时间从事领导安排的工作事宜属于加班,强调加班审批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凌驾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报酬权的基本原则之上,仅以“未审批”作为拒付加班费的唯一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需要注意:
一些应急、救援等特殊岗位
劳动者须遵守劳动纪律
如果拒绝单位正常工作要求应担责
公司解雇拒接单司机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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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4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朱某某在一家救援服务公司担任司机,负责清障及道路救援工作,日常工作采取“居家待命”模式。2023年9月至11月,朱某某多次以“出车会导致无法5点半准时下班”“需回家做饭”等个人事由,拒绝公司正常派发的救援任务,甚至在未完成出车任务的情况下中途擅自返回,要求公司另派司机。
对此,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多次对朱某某进行书面警告,但其拒不改正。2023年11月,公司以朱某某多次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通知工会。朱某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朱某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道路救援工作具有特殊应急属性,客观上无法严格遵循常规作息时间。
朱某某作为专业救援司机,应当知晓并适配岗位特性,但其不仅拒绝临近下班时段的派单,甚至对下午正常时段的救援任务也予以拒绝,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