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10-06
来源网站:m.weibo.cn
作者:用户757343499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个人自述
关键词:永川, 庭审, 证据, 记录, 审判庭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重庆市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职工蒋承彪因长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导致听力受损,起诉公司侵犯劳动权益。
  • 在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过程中,公司方多次缺席或未举证,但最终在法院诉讼中添加了律师,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些没有原件的复印件和一些白条材料记。
  • 在法院判决书中,审判庭认定的事实记录只记录了蒋承彪提交的其中八组证据,而未记录其他六组证据,这六组证据是关于公司方对蒋承彪进行欺骗、欺诈的证据。
  • 蒋承彪向法院提出了为什么只记录了八组证据、为什么其他六组证据未被记录的问题,要求法院依法查证属实。
  • 法院判决书中未记录的六组证据的缺失,引发了蒋承彪和公众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实事求是,依法维权)大家晚上好,我是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职工蒋承彪,我在永川洗选厂噪声环境下连续工作了十年,由于永川洗选厂相关负责人隐瞒主厂房噪声超标,又不发放保护听力的防护用品,最终导致我听力受损,现在已经进入了庭审法律程序。2022年1月27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受理,3月10日由仲裁员周菊仲裁审理,3月28日出具渝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195号仲裁裁决书,在3月10人仲裁庭审中,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永川洗选厂未派任何人出庭,未答辩,未举证,是按缺席审理,缺席裁决,最后却赢了官司。在该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员周菊在审理查明记录中是选择避重就轻的记录我的陈述和证据,甚至有的重要证据直接不记录在案,大家觉得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于是我对该仲裁不服,2022年4月20日依法向永川区法院进行起诉,永川区法院在2022年5月17日开庭审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永川洗选厂共同委托了一名律师出庭,该律师在庭审中同样未举示出任何证据,在庭审结束后是生气的离开了审判庭。这时庭审法官问了我一个问题,如果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会怎么做。在7月6日,庭审法官郑双以案情复杂为由将简易程序转为8月17日的普通程序审理,这时情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8月17日庭审中,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永川洗选厂这时又添加了一名律师,由原来的仲裁庭审不派任何人出庭到5月17日派一名律师出庭,再到8月17日添加到了二名律师出庭,这个过程中大家觉得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在8月17日庭审中除了添加了一名律师以外,对方二名代理律师在整个庭审中就举证了一些没有原件的复印件和一些白条材料记。在8月17日庭审结束后,其中一名律师把我送出审判庭看着我离开后,又倒了回去,最后这二名律师许久都没有离开审判庭,那这二名律师在里面做一些什么啦?又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这些就是我依法维权进入庭审程序中的整个过程。在我拿到2022年9月29日永川区法院出具的2022渝0118民初3660号判决书看了后,我在二次开庭审理中向郑双法官共提交了14组证据,永川区法院第七审判庭郑双法官在该判决书中审理认定事实记录中只记录了我的其中八组证据,对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相关负责人对我进行欺骗,欺诈的6组证据在审理认定事实记录中是一字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6号第66条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前面微博我向永川区法院第七审判庭郑双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向永川区法院第七审判庭郑双法官提出了几个为什么和几个是否等问题。我在这里再次请问永川区法院第七审判庭郑双法官,为什么我在庭审中共举证14组证据,你们却在判决书中审理认定事实中只记录八组证据?其他6组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对我进行欺骗,欺诈的证据为什么你们在庭审认定事实记录中一字未提?请问这6组证据难道你们没有查证属实,还是不敢公开记录在该判决书中?后面微博我们一起来看看是那6组证据,为什么永川区法院第七审判庭郑双法官在审理认定事实中对这6组证据不敢实事求是依法如实记录在该判决书中,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后面微博我们继续来看是那6组证据没有记录在该判决书中,后续继续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