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通知对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养老保险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24-11-06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中国青年网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失业保险, 人员, 养老保险, 领取失业, 企业职工基本, 失业保险金, 大龄, 政策, 领金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社会保障(五险一金), 失业, 退休

  • 近日,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旨在支持大龄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 通知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将得到失业保险基金的养老保险费支持。
  • 大龄失业人员可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部分。
  • 实施“先缴后补”模式,鼓励大龄失业人员主动参保,并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 该政策将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9年12月31日,以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本报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邱超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通知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人员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明确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是明确经办模式。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政策落地见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