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司机昏迷前救下52名乘客,却不算工伤!经调解获人道主义补偿...视同工伤有“48小时时限”合理吗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 补偿, 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 工作场所, 小时, 法院, 家属, 法律
涉及行业:公交/长途巴士, 交通物流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臧师傅在驾驶旅游大巴过程中因病昏迷,成功将车辆安全停靠后陷入植物人状态,其家属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未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使臧师傅家属获得了旅游大巴公司的数十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但臧师傅因身体原因昏迷不被认定为工伤。
- “视同工伤”的条件中包含“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但臧师傅的情况不满足此条件,引发了对“48小时时限”合理性的社会争议。
- 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臧师傅案件,展现了在法律与伦理冲突时,通过司法智慧和社会共情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2023年8月,臧师傅驾驶旅游大巴车,载着52名乘客从浦东新区出发,前往江苏盐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臧师傅突感身体不适,视线开始模糊,他用尽全力,变换车道、踩刹车、拉上手刹,将大巴车安全停靠应急车道,随后陷入了昏迷。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臧师傅的后续情况。送往医院抢救后,他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如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臧师傅所属的旅游大巴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补偿。
法院调解助家属获赔
浦东法院透露,在臧师傅出事后,他的家人就向上海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臧师傅危急时刻显担当,让人肃然起敬,但其因病昏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臧师傅的家人对此决定有异议,遂将区人社局起诉至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研判。合议庭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点明确。但作为一起公共事件,要充分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道德伦理及公众情感,争取在“法理情”相统一中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张淼堂向臧师傅家属释法明理,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臧师傅突发疾病是在工作过程中,且其行为在危急时刻保护了全车52名乘客的安全,法官充分肯定臧师傅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应予以褒扬。臧师傅的治疗花费和后续护理费用负担较重,从情理上来说,不能忽视其行为的社会意义,臧师傅应得到关联方的补偿或救助。
合议庭了解到,臧师傅家属还在宝山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于是联合宝山法院民庭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多次与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臧师傅的举动保护了公司免遭损失,也与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一致。过程中,某区人社局也对调解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旅游大巴公司同意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的补偿,以减轻其经济压力,家属也自愿撤回了行政诉讼及民事赔偿诉讼。
工作中昏迷为何不是工伤
案件披露后,社会公众在为最终结果点赞的同时,也有一些疑惑:臧师傅在工作中昏迷,为何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臧师傅虽然昏迷时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突然昏迷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所以难以据此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职工是因为长时间高强度工作,身体过度劳累,引发身体突发不适而晕倒,且这种高强度工作与晕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通常可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然而,臧师傅也不满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
因此,臧师傅这起案件从法律上看不存在问题,但他救了52名乘客亦是事实。法院最终选择用调解方式来处理,也是在情与法的两难中,给家属争取到了一个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
“48小时时限”存在争议
其实,对于“视同工伤”条款中设定“48小时时限”,最近几年一直存在争议。能否认定工伤对家属来说直接关系到数额不菲的经济补偿,因此可能会出现家属陷入要不要为了将来的生活,主动选择放弃抢救这一伦理困境。
上海就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2017年12月,上海某服务公司聘用郝某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生在治疗期间多次告知家属,郝某病情危重,随时有心跳呼吸骤停的可能。在郝某抢救治疗将满48小时之际,郝某的丈夫张某在病历上签名放弃治疗。接着,医院宣告郝某死亡。历经一审、二审,2020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有专家提出,应该忽略“48小时时限”,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近年来,有一些个案部分突破了“48小时时限”。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戴某某被确诊脑死亡后因医院行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而不被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不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
但也有观点认为,“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对工伤制度的突破,不宜作进一步扩张适用。比如,扩大乃至忽略“48小时时限”,可能会过分加重企业负担,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面对“48小时时限”存废之争,社会公众需要的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公正处理。
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
有人认为规定就是如此
媒体评论:
正义的实现,有时在法条之外,却在人心之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而第十五条将“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臧师傅虽在工作过程中发病,但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且最终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区人社局判定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这一结论在法律层面站得住脚,却引发了社会对制度合理性的质疑。
2021年,上海浦东法院曾判决一起下班途中参加公司年夜饭遭遇交通事故的案件为工伤,理由是“上下班途中”的延伸解释。这表明,法律对“工作关联性”的认定具有一定弹性。臧师傅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行为的社会价值远超个人健康损失,却无法被现有法律框架涵盖。这种矛盾凸显了立法对“职业风险”定义的局限性:既未覆盖因履职引发的突发疾病长期后果,也未将“保护公共利益”纳入考量。
面对法律与伦理的冲突,上海浦东法院选择了一条创新路径——通过跨庭协作调解化解矛盾。行政庭与民庭联合介入,一方面向家属释明法律边界,另一方面向企业强调臧师傅行为的社会意义,最终促成旅游公司自愿补偿。其中,法官张淼堂提出的“兼怀同理心与常理常情”的司法理念成为关键。
这一过程中,司法调解发挥了多重功能:当法律无法覆盖个案正义时,调解以“人道主义补偿”形式实现了实质公平;避免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赔偿的冗长程序,减轻了家属经济压力;通过肯定臧师傅的奉献精神,强化了“见义勇为”的社会认同。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公司的补偿虽非法律强制,却折射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动向。臧师傅的果断行动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客观上为企业减少了潜在损失。法院在调解中强调这一逻辑,成功唤醒企业的道德自觉。这种“利益—责任”的关联性论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在更深层次上,也推动了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提示更多企业主动承担道德责任不仅能规避舆论风险,还可提升品牌形象。未来,或可探索将“人道补偿”纳入企业ESG(环境、社会、治理)评价体系,形成制度性激励。
当法律难以周全每一个体的命运时,司法智慧与社会共情成为弥合裂缝的黏合剂。臧师傅案的舆论发酵过程,充分展现了全社会对“平凡英雄”的价值认同。乘客自发捐款、网友集体点赞、媒体持续追踪,形成了一场自下而上的道德声援。这种集体情感最终通过司法调解转化为制度性补偿,实现了“民间正义”与“官方正义”的合流。
当然,满足全社会的情绪价值只是一个方面。此案能否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推动工伤认定标准的修订,更具现实意义。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不仅是规则的执行,更是价值的权衡。正如浦东法院法官所言:“正义的实现,有时在法条之外,却在人心之中。”
本文综合自:上观·解放 上观·新民
作者:王闲乐 方翔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rong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网易跟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目前没有热门跟贴
工伤标准太死了,臧师傅救了52人,还判定不属于工伤,应该给工伤认证加条人性标准,毕竟人不是冰冷的机器。
目前没有跟贴,欢迎你发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