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矿工确诊尘肺病 赔偿遇难题

发布日期: 2025-10-14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华商网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职业病, 矿工, 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 劳动关系, 项目部, 单位
涉及行业:采矿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山西省, 浙江省

相关议题: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员工体检, 工伤/职业病

  • 朱先生在多家煤矿从事井下作业超过二十年,确诊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离职时未能及时获得体检报告,身体已出现明显不适。
  • 现用工单位表示朱先生仅在其项目部工作十个月,且其职业病工伤赔偿责任需通过法律途径界定,未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 律师指出,用人单位需对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劳动者可凭职业病诊断后一年内向现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需积极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体检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 对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职业病患者,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救助。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当得知自己确诊尘肺病的那一刻,陕西渭南汉子朱先生的心一下揪了起来:自己今年才43岁,78岁老母亲患病,女儿上大学每月需要2000多块钱生活费,加上妻子怀孕6个月,往后一家人的日子该咋办?他找到单位,被告知只干了10个月的活,如何赔偿需要法院界定责任大小。

身体不适离职——

“两次体检结果项目部未告知,离职时感觉胸口疼喘气咳嗽”

10月9日,朱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他从1999年开始,一直在多家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钴工、放炮工等作业。

2023年正月,经过山西忻州市中医院体检后,他入职忻州市原平市神达万鑫安平煤业的承包采煤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开井下掘进挖机。2024年5月项目部又组织矿工到山西忻州市中医院体检。2025年3月20日,他离职。当时他感觉胸口疼喘气咳嗽,曾向项目部索要他的两次体检报告,项目部一直没给。

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朱先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用人单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忻州神达万鑫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014年3月至2020年10月在兰花集团莒山煤矿从事掘进铲车司机作业;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在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忻州神达万鑫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从事掘进挖掘机司机作业,接触的有害物质为粉尘、噪音,接尘工龄为8年7个月。自诉从1999年开始在多家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钴工、放炮工等作业,接触的有害物质为粉尘、噪音,接尘总工龄为22年7个月。诊断结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承包方回应——

“他只在我的项目上干了10个月,如何负责需公平界定责任”

10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项目部负责人,其介绍朱先生是上家单位顺延下来的矿工,两年工作期间,只在他这里干了10个月。

对于朱先生离职后提出职业病鉴定及赔偿问题,该负责人介绍,朱先生本人常年从事煤矿作业,期间更换了多家煤矿单位,只让他来负责职业病工伤问题不合理。其称,他接手时给两百多位矿工做完体检,对于不能下井的矿工,医院方回馈信息,他就没有再继续使用。现在查询当初朱先生的体检表,仅显示“疑似尘肺”。

这位负责人最后说,要通过法律渠道来公平、公正界定责任才行,该自己承担多大责任,自己一定会承担。

律师说法——

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可自行申请职业病兜底性救助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的诊疗、康复、伤残津贴等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当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的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由政府提供兜底性保障。

职业病的潜伏期及诊断滞后特性决定法律需优先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救济,而非苛求劳动者追溯原用人单位。现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入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环境中也存在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无证据证明已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确诊职业病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对于经历多家单位后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之规定,建议积极收集过往职业史证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关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社保缴纳证明、单位体检报告/健康档案等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时效。而对于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则可以向政府寻求兜底性救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魏光敬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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